2016年1月21日 星期四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情信 (20151201P00003) - 天線型式是否提供

案件編號:20151201P00003
主題:
固定式業餘無線電台申請為何需要提供天線型式?
申訴時間:2015/12/1
預計完成時間:2015/12/22
內容:

承辦人您好,

本人於104年9月申請固定式業餘無線電台時,貴會網站及辦理流程皆無說明需要天線型式,但監理處承辦人卻要求提供,請問此案要求提供天線型式之法源為何?

經本人查詢"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相關修改歷程,發現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字第09605053470號令」中其中有作以下修訂:
第十六條:
原法條:…"天線型式"
修訂後:(刪除"天線型式")

第二十條:
原法條:業餘電台之設置地點、業餘無線電機或天線設備變更時,應填具電台異動申請書,向電信總局申請,經審驗合格,換發電台執照後,始得使用。
修訂後:業餘無線電台機件設備或固定式業餘電台設置地點變更時,業餘無線電人員應填具電台異動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異動,經審驗合格,換發電台執照後,始得使用。
修訂說明:按天線設備系屬傳輸導體,非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且業餘無線電通訊狀況之良窳與天線息息相關,欲提升通訊技,時時調整天線或變更天線設備實屬常事,乃不予管制。

由以上修訂文可知民國96年以前,固定式業餘無線電台申請需要提供天線型式資料,但法條修訂後,如修訂說明所述,已不需要此資料,請貴單位再次澄清現行北、中、南區監理處要求天線型式資料之作法之法源依據為何?

謝謝您。
蘇華威敬上


NCC回覆日期:2015/12/16
NCC回覆內容擷取:

茲復台端12月1日電子郵件有關「固定式業餘無線電台申請為何需要提供天線型式?」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依台端104年12月1日電子郵件(本會收文文號:1040062615)辦理。

  二、有關台端陳情意見,經查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有關業餘無線電天線相關條文內容已修訂刪除。惟業餘無線電天線設置不得違反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合先敘明。

  三、業餘無線電天線雖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為避免業餘無線電天線設置位置或天線(過大)遭附近居民抗爭,本會得請申請人提供業餘無線電天線規格、外觀圖、架設地點照片等相關資料,供本會核准固定式業餘無線電電臺架設許可之參考。

  四、為簡政便民,並回歸電信法及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業餘電臺架設應檢附之「電臺架設處切結書暨建築物所有人之設臺同意書」,申請人得免附天線型式規格等資料;惟電臺設置處所若引發相關爭議(如是否違反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事項,非本會所轄業務範圍),申請人應自行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3 則留言:

  1. 蘇兄您好~
    跟您對話留言回覆的不知道是哪位承辦?
    是姓鄭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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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張兄您好,很可惜我沒有辦法看得到這個陳情信回覆的承辦人呢,所以我也不曉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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